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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-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年底前“中亚气”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69号
2011-10-12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552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成文日期: 2011年09月09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-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年底前“中亚气”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1〕69号发布日期: 2011年10月12日

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-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年底前“中亚气”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69号
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,国家税务局;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(办事处):

现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-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“中亚气”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1〕39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

财政厅 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

二○一一年九月九日

文件下载:

2011-10-12桂财税〔2011〕69号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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